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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精進國家考選業務之發展,達成政府掄才之施政目標,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
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考選業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特訂定本辦法。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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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報名費收入,包括各項考試應考人依筆試及申請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
階段或分試審議、口試、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考試程序之訓練、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
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分別繳交之費款。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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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處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考選部選會字第1042400015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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