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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闈場安全及管理事項,由考選部相關單位分別負責:
一、場地管理及安全維護:秘書處及政風室。
二、圖書管理:綜合規劃司、測驗發展司及秘書處。
三、資訊設備管理: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以下簡稱數管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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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考選部相關單位應於入闈前完成下列事項:
一、數管司檢測相關電腦設備,並備妥考試需用之軟硬體設備。
二、秘書處會同政風室檢查監控及監錄系統、門窗、水電、廚衛設施及印
刷機具。
前項檢查事項由考選部部長指派簡任職務人員就資訊、安全管控等設備進
行複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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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闈場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安全管制事項:
一、闈場門窗及封條未經許可不得開啟或撕開。
二、典試委員長室禁止其他工作人員住宿。但必要時,得由題務組組長報
請典試委員長同意,彈性調整使用。
三、每間寢室至少排定二人,工作人員應按排定之寢室及床位住宿,並依
闈場規定時間作息。
四、伙食應在闈場內辦理,殘羹及餐具不得送出。在出闈前,除取題人員
領取之試題外,所有物品皆不得送出闈場。
五、取題人員應憑識別證於闈場指定日期及處所領取試題。
六、除指定之有關工作人員,任何人不得窺閱、抄錄或檢藏原題或試題。
原題及餘題由題務組組長指定專人保管,出闈後依規定處理。
七、非打字人員、印刷人員,未經題務組組長同意,禁止擅自使用電腦、
印刷機具。闈內電腦儲存之資料亦嚴禁拷貝複製。
八、印刷人員應依操作手冊規定操作印刷機具,每日工作結束後確實將機
具整理清潔。如機器發生故障,考選部總務人員應視情形報經題務組
組長同意後,由考選部政風室派員陪同考選部秘書處及廠商專業人員
進入闈場修復,並製作維修紀錄備查。
九、入闈期間,各工作場所之廢棄試題、廢紙或雜物,由題務組組長指定
專人收集裝箱密封,並於出闈後適時銷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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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
九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65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五條條文,並自112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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