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軍人轉任公職考試
中華民國91年5月27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60005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一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一,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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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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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一之規定。
前項考試類科須配合任用需要予以設置。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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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考試之方式,中將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二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及口試;少將轉任考試及上校轉任考試併採筆試二科及口試。
併採筆試二科、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
四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
二十,合計為總成績;併採筆試二科及口試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計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
均計算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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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