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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
二、專業科目:
(二)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三)土地利用法規。
(四)不動產投資分析。
(五)不動產經濟學。
(六)不動產估價理論。
(七)不動產估價實務。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90年9月10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4101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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