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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考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27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刪除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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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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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
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
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科畢
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生考試。
前二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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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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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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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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