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銓敘/考績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112160254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輔導訓練對象:
      (一)當年度考績考列丙等人員。
      (二)前款人員因延長病假、留職停薪、停職或其他原因,致當年度
         無法實施輔導訓練者,應於銷假上班、回職復薪或復職後續行
         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