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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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為主席。
本會會議,本院委員得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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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組織
中華民國82年3月15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監察院院台業肆字第107073071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七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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