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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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到院陳情,如其前案由監察業務處處理者,得會同該處第二組人員處理;其前案由
委員會處理者,得請委員會之人員會同處理;調查中案件,得經調查委員同意後,會同
調查委員處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組織
中華民國84年9月16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4日監察院(87)院臺秘議字第870900355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中華民國87年3月24日監察院第2屆第七十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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