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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委員 7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秘
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院一級單位主管。
(二)具法律、財政、公共事務或廉政等專長之社會人士或專家學者 1至 2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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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原則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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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組織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監察院院臺政字第1021730344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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