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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院務
中華民國82年7月19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監察院院台秘議字第1090930642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六點、第十二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會議討論之範圍如下:
      (一)工作報告與檢討:分為院務報告、各委員會工作報告、國家人權委員會工作報告
         及審計部工作報告與檢討。
      (二)各委員會專案調查報告及討論。
      (三)院長交議及委員之提案。

  • [修正]
  • 四、本會議之程序如下:
      (一)工作報告與檢討。
         1.院務報告及檢討。
         2.各委員會工作報告及檢討。
         3.國家人權委員會工作報告及檢討。
         4.審計部工作報告及檢討。
      (二)討論。
         1.專案討論。
         2.一般提案討論。
      (三)臨時動議。

  • [修正]
  • 五、院務報告內容包括:
      (一)院會重大決議案辦理情形。
      (二)各處、室等單位工作情形。
      (三)人民書狀處理情形。
      (四)調查案件辦理情形。
      (五)巡迴監察業務辦理情形。
      (六)糾舉彈劾案件辦理情形。
      (七)糾正案件辦理情形。

  • [修正]
  • 六、各委員會及國家人權委員會工作報告應就各該委員會職掌業務辦理情形,提出綜合報告
      。

  • [修正]
  • 十二、會議決議事項之辦理,綜合業務處應分類列管追蹤並提報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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