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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應行提出審核會議議決之事項如左:
一、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或逾限未經聲復所為之逕行決定案件。
二、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事項。
三、審計法規及各種章則暨書表格式之建議訂定、修正或審計有關法令之請求解釋事項。
四、審計處室辦事細則之訂定、修正事項。
五、其他重要審計案件及處長、室主任交議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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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應行提出審核會議報告之事項如左:
一、審計處室各單位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
二、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修正事項。
三、地方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
四、其他重要案件及處長、室主任批交報告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60年2月17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27日審計部(88)臺審法字第88005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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