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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及
法規委員會之掌理事項,各依其組織規程之規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64年7月1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2005791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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