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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審計機關策略規劃之擘劃策進及研議。
二、審計制度、程序、技術方法改進之研議。
三、年度研究報告、創新案件之評審及處理。
四、本部各單位及各審計處室年度施政計畫項目執行情形及相關審計業務
之查核。
五、執行長官交辦或指示事項結果之查核。
六、審計長交辦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監察/審計
中華民國79年4月6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0006277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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