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 第 四 節 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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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2 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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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 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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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4 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 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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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5 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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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6 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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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 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制(訂)定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