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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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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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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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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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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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 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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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條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制(訂)定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