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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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 、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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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 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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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 ,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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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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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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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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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條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制(訂)定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