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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職務宿舍種類及提供借用對象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供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 遠地區,有配偶(或同性伴侶註記者)、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 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各機關學校下列人員借用之宿舍: 1.編制內人員本人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於任所居住者。 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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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制內人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得申請優先借用本府單房間職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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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學校人員得依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借用職務宿舍,但借用人或配偶(或同性伴侶 註記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 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 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 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借用人,除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 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外,不得申請借用宿 舍。 另配偶(或同性伴侶註記者)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 限。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或同性伴侶註記刪除,或無第二點第 一款規定之受扶養親屬隨住任所者,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本人及配偶(或同性伴侶註記者)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因借用首長 宿舍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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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為加強宿舍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學校應實施檢核。 檢核分為平時檢查、定期檢核兩種;平時檢查由各機關學校自行規定,定期檢核由各 機關學校於每年辦理二次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時,一併調查宿舍現住人或其配偶(或 同性伴侶註記者)歷年有無獲政府相關輔助購置住宅事宜,並將居住事實查考情形及 有無獲政府相關輔助購置住宅調查結果作成紀錄,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秘總字第10531734500號函修正第2、3、5、1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