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 一 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 用之。 二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 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 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 公告: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 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除第五款外,必要時得以電報或代電行之。
  • 第 3 條
    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 一 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二 不蓋用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三 僅蓋用機關印信。 機關公文依法應副署者,由副署人副署之。 機關內部單位處理公務,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 章,其效力與蓋用該機關印信之公文同。 機關公文蓋用印信或簽署及授權辦法,除總統府及五院自行訂定外,由各 機關依其實際業務自行擬訂,函請上級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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