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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公文得分段敘述,冠以數字,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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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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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名稱:
公文程式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94171號令修正公布第7、13、14條條文;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86166號令發布第七條定自94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