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 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 子文件行之。
法規名稱:
公文程式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7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