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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修正日期:
民國 68 年 12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68年12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6條條文
第 26 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熟諳法令者為原 則;受理事件繁多者,應增調人員專責辦理。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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