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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4 年 01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4年1月16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0196號令修正公布第26條條文
第 26 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熟諳法令者為原 則,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成員三分之 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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