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6 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熟諳法令者為原 則,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成員三分之 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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