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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9年6月21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52550號令修正公布第39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10月17日行政院(89)台法字第30098號令發布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 39 條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 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 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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