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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119000號令修正公布第174-1條條文
第 174-1 條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 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 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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