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4-1 條
    機關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者,其改制前檔案應移交該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 。 前項檔案之管理及應用事項,該上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任所屬下級 機關(構)、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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