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 定。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