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 定。
  •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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