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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
民國 22 年 12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22年12月1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第 3 條
懲戒處分如左: 一、免職。 二、降級。 三、減俸。 四、記過。 五、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處分,於選任政務官及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不適用之第 二款處分於特任特派之政務官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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