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 六 節 準用規定
  • 第 45 條
    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 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 前項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
  • 第 46 條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 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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