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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所屬各局、處、直屬委員會與中心(以下簡稱本府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暨預算編審作業,有效運用市政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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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年度施政計畫指本府各機關就會計年度內應辦理事項所編訂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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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機關應依據市政會議決議及市長指示事項,並配合業務發展需要,擬訂年度施政 計畫重點,經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綱要草 案,提報市政會議,據以編擬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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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各機關應依據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審議結果,修正年度施政計畫,經研考會彙 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草案,提報市政會議決議後,併同本市地方總預算案送請臺北市 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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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機關應依據臺北市議會審議結果,配合修正本府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經研考會彙 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分行本府各機關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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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本府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格式及編審作業注意事項,由研考會另訂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5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85)府研計字第85034370號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