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規則依臺北巿議會組織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 規定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 第 3 條
    本會之開會、停會及散會由主席宣告之。
  • 第 4 條
    本會於每次定期大會開議前,舉行預備會議,決定各委員會參加議員及選 舉各該委員會召集人,並於每年第一次舉行之預備會議抽籤排定議員席次 。
  • 第 5 條
    議員有出席本會會議之權利與義務。 議員因受主管機關防疫管制措施或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之情形,致無法出席 會議者,得經主席同意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 前項情形,於第三十條第一項人員,依本規則規定應到會報告或接受質詢 者,準用之。
  • 第 6 條
    出席議員及列席人員應分別在簽到簿簽名。其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視 同出席。 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通知議事組列入會議紀錄。 議事組就議員出席情形,應登載公報。
  • 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議案與主席有關者,主席應行迴避。
  • 第 8 條
    本會開會時,秘書長應列席,並配置職員辦理會議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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