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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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規則依臺北巿議會組織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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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 規定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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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會之開會、停會及散會由主席宣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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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會於每次定期大會開議前,舉行預備會議,決定各委員會參加議員及選 舉各該委員會召集人,並於每年第一次舉行之預備會議抽籤排定議員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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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議員有出席本會會議之權利與義務。 議員因受主管機關防疫管制措施或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之情形,致無法出席 會議者,得經主席同意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 前項情形,於第三十條第一項人員,依本規則規定應到會報告或接受質詢 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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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出席議員及列席人員應分別在簽到簿簽名。其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視 同出席。 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通知議事組列入會議紀錄。 議事組就議員出席情形,應登載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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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本會開會時,議案與主席有關者,主席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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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本會開會時,秘書長應列席,並配置職員辦理會議事務。
法規名稱: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臺北市議會(112)議法研字第112160012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