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三 章 會議紀錄
-
第 66 條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次及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五、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六、主席姓名。 七、紀錄姓名。 八、報告及報告人姓名、職別。 九、議案及其議決。 十、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如經大會議決採唱名表決或記名表決時,並應 記載其姓名。 十一、其他必要事項。
-
第 67 條每次會議之紀錄,應於下次會議前印送各議員。
-
第 68 條每次會議之紀錄應於下次會議時,由議事組宣讀之。 前項紀錄如認為有錯誤或遺漏時,以錄音為準。
法規名稱: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臺北市議會(112)議法研字第112160012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