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開會
  • 第 21 條
    本會大會會議於每星期三開會,必要時得經大會議決增減之。
  • 第 22 條
    本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主席或出席議員三人以上之提議或列席人員之 請求,經會議通過,得舉行秘密會議。
  • 第 23 條
    秘書長於每次開會時,應先查點出席人數,如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即宣告 開會。 議員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視為親自出席,列入法定人數計算。
  • 第 24 條
    本會會議如屆開會時間,出席議員不足法定額數,主席得宣告延長之;延 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 第 25 條
    會議進行中,經出席議員提出額數問題時,主席應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 額,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 繼續進行會議。
  • 第 26 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 第 27 條
    議事日程所列議案議畢後,主席應即宣告散會。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酌定延長 時間或宣告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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