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議案審查
  • 第 36 條
    各委員會對大會交付審查之議案應提出審查意見,交由大會審議。 前項之審議,審查該案之委員除曾在委員會為保留發言權之聲明者外,不 得為與委員會審查意見相異之發言。
  • 第 37 條
    為審查議案需要或對某一案件或問題認有專案研究或對外調查之必要者, 大會得成立專案小組;其設置及處理辦法另定之。 前項專案小組人數以三至七人為原則。但特殊重大案件得增至九人。其人 選由大會公推或由議長指定之。
  • 第 38 條
    議案之內容涉及二個以上委員會範圍者,得由程序委員會依議案性質建議 大會指定有關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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