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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1年10月28日臺北市議會(91)議法字第9100311500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1年10月25日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二十八次臨時大會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 17 條
每屆議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完成委員會 審查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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