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會於每次定期大會開議前,舉行預備會議,決定各委員會參加議員及選 舉各該委員會召集人,並於每年第一次舉行之預備會議抽籤排定議員席次 。 第 17 條 每屆議員任期屆滿時,除預算案、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 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