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印章製發管理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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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各機關印信之製(換、補)發、啟用、管理及繳銷等作業,應依印 信條例及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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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各機關因處理文書所需章戳,得依照下列規定自行刻製,分交各 有關單位或人員妥善管理及使用: (一)條戳:木質或用橡皮刻製,以長方形為原則,用正楷或宋 體字,由左至右刻機關(單位)全銜。於書函、開會通知 單、會勘通知單、移文單、建議單、通知單、催辦單等對 外行文時用之。(格式如附件十三) (二)簽字章:木質或用橡皮刻製,依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 長等之簽名由左至右刻製,對外行文時用之。 (三)鋼印:鋼製、圓形,由左至右刻鑄機關全銜(並得刻鑄機 關全銜之英文名稱),其圓周直徑以不超過五公分為限, 於職員證、證書、證券等證明文件上用之。 (四)校對章:用篆字、隸書或正楷,由左至右刻機關全銜或簡 稱,並加「校對章」字樣,於文書改正時用之。 (五)騎縫章:款式與校對章同,並加「騎縫章」字樣,於公文 、附件或契約等黏連處用之。 (六)附件章:款式與校對章同,並加「附件章」字樣,於公文 之附件上蓋用之。 (七)收件章:由左至右刻機關全銜,並加「收件章」字樣,得 附日期及時間,於收受文件時用之。 (八)傳真文件章:由左至右刻製,於收受傳真文件時用之(格 式如附件七)。 (九)電子發文章:由左至右刻製,於發送電子文件時蓋用之( 格式如附件七)。 (十)職名章:以正楷或隸書,由左至右,依下列規定刻製(格 式如附件十四): 1.各級人員職名章刻製內容如下: (1)機關首長、副首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用,應刻機 關全銜、職稱及姓名。 (2)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刻單位名稱、職稱及姓名。 (3)其他核閱人員及承辦人員,刻職稱及姓名。 2.各機關首長職名章,得視業務需要,增刻一至三顆為原 則,必要時可增減之。增刻之職名章以「甲」、「乙」 、「丙」等順序區別之,授權專人劃分權責,使用保管 ,並同負行政與法律責任。 (十一)其他需用之章戳,其字型、材質、尺寸及形狀,由各機 關依需要自行刊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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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各機關印信、章戳,除印信應由首長指定監印人員負責保管外, 章戳亦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冒用情事,應由保管人 員負完全責任。 機關印信章戳,應拓模列冊管理,記明啟用、停用及銷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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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使用之政府憑證IC卡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使用;如遺失或損毀時,應向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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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各機關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應注意事項如下:(蓋印位置參見附 錄九) (一)各機關任何文件,非經機關首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各 層人員判發者,不得蓋用印信。 (二)監印人員如發現原稿未經判行,或未蓋校對人員章,或有 其他錯誤者,應即退送補判或更正後再蓋印。 (三)監印人員於待發文件檢點無誤後,依下列規定蓋用: 1.發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考績通知書、 聘書、訴願決定書、授權狀、獎狀、證明書、執照、契 約書、證券、匾額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 ,均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 2.呈:署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3.函: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平行文蓋 職銜簽字章或職章。下行文蓋職銜簽字章。 4.公告張貼於機關公布欄時,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 之目的,必須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登報用 或登載於機關電子公布欄之公告,免蓋機關印信及首長 職銜簽字章。 5.書函、開會通知單、會勘通知單、移文單、建議單、催 辦單及一般事務性之公文,蓋用機關條戳。 6.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 對外行文時,蓋單位條戳。 7.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 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 首長職銜、姓名,並註明「請假」或不能視事之事由外 ,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 8.會銜公文如係公(發)布命令應蓋機關印信,其餘蓋機 關首長職銜簽字章。 9.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市營事業機構,使用圖記,不發職 章,其上行文簽署,蓋用負責人私章。 (四)一般公文蓋用機關印信之位置,以在首頁右側偏上方空白 處用印為原則;簽署使用之章戳位置,則於全文最末處。 (五)公文及原稿用紙在二頁以上者,其騎縫處均應蓋(列印) 騎縫章。 (六)附件以不蓋用印信為原則,但有規定須蓋用印信者,依其 規定。承辦人員應於稿面適當位置處加註用印附件名稱及 份數,並於該附件黏貼明顯標籤提示之。 (七)副本之蓋印與正本同,抄本及譯本不必蓋印,但應標示「 抄本」或「譯本」。 (八)文件經蓋印後,應於原稿加蓋監印人員章或以電子憑證進 行簽章後,送由發文人員辦理發文手續。 (九)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蓋用印信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 蓋用印信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十五),陳奉核定後,始 予蓋用印信。申請表應送檔案管理單位(人員)點收歸檔 。 (十)監印人員應備置印信蓋用登記表(簿),對已核定需蓋印 之文件,應予登錄並載明收(發)文字號。該表(簿)於 機關首長交接時,應隨同印信專案移交。 (十一)監印人員對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 ,應核對其原稿無誤後,方得於紙本公文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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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各級人員使用職名章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職名章由人事單位負責製發,並拓模一份存查。補發者, 亦同。 (二)職名章如有遺失或非正常使用之損毀,應由人事單位簽報 機關首長查明處分後補發。 (三)人員異動時,應將使用之職名章截角送人事單位註銷。 (四)職名章蓋用於各類公文及表報;蓋用時,應注意蓋章位置 ,並註明月日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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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文書需大量套印或預蓋印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 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依本府規定期間報府備查 或函請層轉製發機關備查。 (二)套印文書時,應由使用機關填妥領據領取印模,並檢具承 印廠商具結指定用途、不得移作他用之切結書;製版及套 印過程中,並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印模、底片 、印版、廢品、剩餘品等應予裁切銷毀。 (三)定型化公文及證照書狀等,需預蓋印信時,應由使用機關 依規定格式製作樣稿,附具理由及需用數量,簽陳核准後 ,再依核定數量印製並編定流水序號,送請用印。監印人 員應登記其種類、起訖號碼及數量,以備查考。 (四)套印或預蓋印信之文書,由使用機關指定人員負責保管, 填發時應分別設置專用簿冊(格式如附件十六)登記。如 遇機關首長交接或內容增修,致不合使用者,應將未使用 部分列冊,敘明種類、編號、份數及理由,簽報核定後逕 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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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依分層負責代為決行之公文,仍蓋機關首長簽字章,並於簽字章 下方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字樣。 第二層依機關首長核定簽辦意見代判之公文,視同首長判發,無 須依前項規定加註。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23009600號函修正第58、87、90、91、9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