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貳、公文查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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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公文時效管制以業務執行單位自我管理為主,文書單位及專責管 制單位查催處理為輔,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與機關間得相互查催。 (二)經辦人員得相互查催。 (三)人民對本身有關之公務文件,得申請查催。但法令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研考、政風、視察單位檢查、蒐集或調卷所需資料,均應予以協 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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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公文查催事項如下: (一)有關公文處理時限事項。 (二)有關公文處理分層負責事項。 (三)有關市政會議及各局、處、會等重要會議之首長指示案、 決議案執行與會辦協調事項。 (四)重要交辦案件與列管案件。 (五)有關文書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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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各級人員應依權責落實公文處理時效管制,相關規定如下: (一)機關首長 1.對重要或複雜案件應隨時查詢並提示承辦單位,加速辦 理。 2.陳核文件中應注意各處理階段所用之時間,如有積壓情 事,應即指示查明議處。 (二)基層單位主管 1.確實督促屬員之公文於其可使用時間內辦出,以有效預 留其他過程的處理時間。 2.部屬差假,應指定業務代理人並督促其確實負起代理責 任,於時限內辦妥公文。 3.提示處理原則或適當調配人力,儘量避免逾期;對申請 展期之案件,應注意其時限;對承辦人員逾期案件未辦 理展期者,應即妥適處理。 (三)研考人員或指定人員 1.協調解決有關查催作業共同性問題;對承辦人員逾期案 件經催辦後仍未辦展期者,應即專案簽報議處。 2.檢討查催作業缺失,提請改進,必要時得逕行或會同有 關人員實施抽查。 3.每月統計上月各類表報(格式如附件二十二至二十八, 無需掛號登錄之申請案件(處理時限一日以內),應於 公文系統為統計案件之數據登錄),於每月五日前檢視 確認各類公文報表,如有錯誤應向本府研考會提出修正 ,並於每月十日前將各類公文報表提業務會議或簽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閱。 4.每月依統計資料,對逾期公文調卷分析各階段處理時間 (格式如附件二十九),並填寫逾期公文延誤情形檢查 表(格式如附件三十)。如有積壓情事者,應將一份送 積壓責任人,限五日內申復理由判明責任後,簽報機關 首長核辦。 5.運用公文系統各項公文管理功能進行各項時效管制作業 查詢,並應定期管考匯報;針對各類應列管案件及實際 逾期未申請展期之案件,應適時執行稽催作業。 (四)收發人員(文書收發) 1.管制登記本單位案件之處理流程及結果。 2.運用公文系統各項公文管理功能進行各項時效管制作業 查詢,針對承辦人員逾期案件未於次日前辦理線上展期 者,應協助催辦,並報請主管及研考單位處理。 (五)承辦人員 1.應把握簽辦時限,力求在可使用時間內辦出。 2.對經辦案件自簽辦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應負各流程查催 之責,如查催發生困難情事,應以書面向單位主管或研 考單位反映處理。 3.請其他機關限期提供資料或意見者,承辦人員應負催辦 責任(電話聯繫紀錄或行文催辦等)。 4.公文處理經數次往復簽擬者,各項紀錄均應保持完整附 卷歸檔,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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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各機關對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辦理公文之成效,應至少每年檢核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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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本府對各級機關公文之處理情形,應隨時查考,必要時得舉行公 文處理成效檢核,其執行計畫,由本府相關權責機關訂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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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隨時派員輔導或講習: (一)新設立之機關,對公文查催制度未盡明瞭。 (二)實施公文查考成績落後。 (三)公文處理有異常情事或發生特殊事故。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23009600號函修正第58、87、90、91、9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