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34 條
    公務車輛行車事故報告表由本府秘書處定之。
  • 第 35 條
    行車人員未報請主管單位核備擅自委由其他員工駕駛者,與該駕駛人連帶 負責。
  • 第 36 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暨營 (事) 業機構職員奉准駕駛車輛出勤發生行車事 故者,除第四章懲處之規定外,準用本辦法規定。但第二十條之賠償責任 ,以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 第 3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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