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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間委託代辦經費之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 關於各機關間委託代辦經費之處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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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委託代辦經費,係指本機關將其部分法定預算委託其他機關代為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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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代辦經費移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委託機關將委託事項於函請受託機關同意或經市府專案核准後,將經費依期程移 撥至受託機關。 (二)受託機關應將受託事項之經費按季將已支付之原始憑證,檢送委託機關審核列帳 。 (三)受託事項辦理完竣時,應將辦理結果及經費餘額移回委託機關。受託事項於會計 年度結束後,仍未辦理完竣者,受託機關應將已支用憑證及有關資料檢送委託機 關審核列帳及辦理預算保留事宜,未支用數須於下年度繼續辦理者,免將未支用 數移回委託機關。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委託代辦經費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二字第096304817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委託代辦事項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委託代辦經費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