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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類別分為「考察」、「參訪」、「觀摩」、「進修」、「研究」 、「實習」、「訓練」及「其他活動」(出席國際會議、表演、比賽、競技、洽展、海 外檢測等)之人員(以下簡稱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應自返國之日隔天起三個 月內(起算日不含例假日,截止日以機關發文日為準)提出報告並完成上網登錄。但類 別為「其他活動」者僅須提交「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提要」(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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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類別為「考察」者,應完成行前會議、任務分工等事前準備;行 程中,須記錄重要拜會場合及同仁發問重點;返國後,於一個月內不限形式進行知識分 享;並依第四點規定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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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國後依第四點規定提出報告,報告應依「臺北市政府 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 2)辦理,紙本以制式封面裝 訂成冊,並將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及登錄報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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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專責人員應上資訊網點收報告。並檢附資訊網之「公務出國報告提要」,填具「 本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核表」 (附件3),由計畫主辦機關審核並加註處理意 見【二、三級機關須由直屬一級機關層轉】)、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附件4),併 同報告書 5本報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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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審核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者。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7點所規定要項。 (四)未依第 6點規定登錄及傳送資料或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6點規定格式。 (五)報告中如有引用他人資料,未詳細註明出處者。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一字第09731763200號函修正發布第5~8點條文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