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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統籌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事項;凡經本府核准,或由 本府授權各機關核准之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各機關人事單位應會知專責人員登記 列管,專責人員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本機關主辦計畫之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資料 登錄於「臺北市政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管理端網址http:/ /www.openreport.taipei.gov.tw/OpenFront/RobtaFront/index.jsp),並將系統識別 號提供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上網作業。 前項所謂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係指由本府經費(含部分本府經費)支付者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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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專責人員應上資訊網點收報告。並檢附資訊網之「公務出國報告提要」,填具「 本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核表」 (附件3),由計畫主辦機關審核並加註處理意 見【二、三級機關須由直屬一級機關層轉】)、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附件4),併 同報告書 5本報府備查。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研展字第099339431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及第7點條文之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