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編 繼承
- 第 三 章 遺囑
- 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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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6 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 ,不得為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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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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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8 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