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債
- 第 一 章 通則
- 第 六 節 債之消滅
- 第 六 款 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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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4 條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