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二 節 互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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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8 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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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9 條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 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