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三 節 交互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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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0 條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 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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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1 條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 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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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2 條交互計算之計算期,如無特別訂定,每六個月計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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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3 條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交互計算契約,而為計算。但契約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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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4 條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附加利息。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得請求自計算時起,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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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5 條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