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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81號令增訂公布第1052-1條條文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本法88.04.21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 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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