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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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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3-1 條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 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7971號令修正公布第746條條文;並增訂第753-1條條文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本法88.04.21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