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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2 條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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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2 條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 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 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32、1212條條文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本法88.04.21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