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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3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本法88.04.21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第 10 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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