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 三 節 證據
- 第 五 目 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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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4 條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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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5 條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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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6 條勘驗,於必要時,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 關物件附於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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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7 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 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 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511號令修正公布第77-1、77-2、77-4、77-5、77-13、77-17~77-19、77-22、83、90、91、95、116、48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